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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中職以下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申請作業要點」第十一點

  • 發布日期:112-07-13
  • 發布單位:臺中市榮民服務處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112年7月11日輔服字第1120053761號令修正發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中職以下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申請作業要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第十一點修正條文如下:

戰訓或因公殞命,或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軍人之遺族,準用遺眷規定,申請子女就學補助。
服現役十年以上,因服用酒類、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致死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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