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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外職訓補助】臺中地區辦訓機(關)構,相關資訊供參

  • 發布日期:112-09-14
  • 發布單位:臺中市榮民服務處

◆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業經輔導會以中華民國112913日輔業字第1120071978號令修正發布,112915日起申請職訓補助需使用新式表格。

◆修正條文摘要如下:

1.參訓申請,應於班隊開訓日之七個工作日前,提出申請。

2.參訓申請時,須檢附課程資料:包含訓練機構名稱、課程名稱、訓練期間、預定課程表、授課方式、訓練場地、訓練總時數及訓練所需費用。

3.經費申請期限修正,由原四個月內修正為六個月內就業或完成訓練時已在職,且仍在就業中,始得申請訓練費用之補助。

4.首次超額經費申請,應於連續工作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原參訓申請之榮服處提出經費申請:

①.經費申請表(附件3-超額職業訓練經費補助申請表-乙表)

.實際訓練之課程表。

.存摺封面影本、繳費收據(發票)正本。

④.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所定各項資訊之結訓證明文件影本。

⑤.在保之相關職業保險證明影本。

⑥.訓後所從事行(職)業與職業訓練相關之佐證資料,就業機構商工登記資料及在職證明正本。

 

◆申請表格電子檔置於「附件下載」

職訓補助承辦人  04-22824983 分機137喬先生及分機134許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