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外職訓補助】臺中地區辦訓機(關)構,相關資訊供參
◆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業經輔導會以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輔業字第1120071978號令修正發布,112年9月15日起申請職訓補助需使用新式表格。 ◆修正條文摘要如下: 1.參訓申請,應於班隊開訓日之七個工作日前,提出申請。 2.參訓申請時,須檢附課程資料:包含訓練機構名稱、課程名稱、訓練期間、預定課程表、授課方式、訓練場地、訓練總時數及訓練所需費用。 3.經費申請期限修正,由原四個月內修正為六個月內就業或完成訓練時已在職,且仍在就業中,始得申請訓練費用之補助。 4.首次超額經費申請,應於連續工作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原參訓申請之榮服處提出經費申請: ①.經費申請表(附件3-超額職業訓練經費補助申請表-乙表) ②.實際訓練之課程表。 ③.存摺封面影本、繳費收據(發票)正本。 ④.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所定各項資訊之結訓證明文件影本。 ⑤.在保之相關職業保險證明影本。 ⑥.訓後所從事行(職)業與職業訓練相關之佐證資料,就業機構商工登記資料及在職證明正本。
◆申請表格電子檔置於「附件下載」 ◆職訓補助承辦人 04-22824983 分機137喬先生及分機134許小姐
附件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