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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 1.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需經本會鑑定符合身心障礙就養基準)。 2.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退伍除役後,其身心障礙情形惡化(需經本會鑑定符合身心障礙就養基準)。 3.前二款以外身心障礙(需經本會鑑定符合身心障礙就養基準)。 4.年滿六十一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