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5-08-26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民眾積欠院方費用,並與院方簽立分期付款協議書,若民眾未依協議書還款,院方可否直接持該協議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研析意見: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而院方與民眾所簽訂之協議書並非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執行名義,因此不得直接持該協議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二、惟若該協議書依公證法相關規定進行公證,並於公證書上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之約定,即屬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可作為執行名義,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法律顧問王伊忱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