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5-08-30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老王走在斑馬線時,小理不小心騎車撞到老王,使得老王送醫院,因左腿骨折,開刀住院二個月,老王可以於法律上對小李主張甚麼權利?
說明:
一、刑事責任部分
小李未讓走在斑馬線上之老王先行,而撞上老王並使其受傷,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具有過失,老王可以在案發日起算之6個月內向警察機關或是車禍發生地之檢察機關,對小李提出刑事過失傷害之告訴。
二、民事責任部分:
根據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195條之規定,老王依其過失行為導致住院二個月之結果。可以向小李主張下列費用之損害賠償:
(一)醫療費用。
(二)看護費用。
(三)增加生活上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例如:須購買助行器或是輪椅等等。
(四)不能工作之損失。
(五)如有失能者,其失能之賠償。
(六)精神慰撫金。
三、目前強制責任保險之金額業已提高至200萬元。
(高雄市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歐陽志宏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