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5-08-30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若須為病人施行手術,惟該病人不識字,則手術同意書應如何簽立?
專題本文:
一、按民法第3條第3項規定:「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二、又,依衛生署93年10月22日公告「醫療機構實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導原則」三、簽署手術同意書(一)3.病人不識字、亦無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可簽手術同意書時,得以按指印代替簽名,惟應有二名見證人。
三、若病人不識字但意識清楚,仍應向病人為實質之說明,並由其在手術同意書上以指印代替簽名,並由二名見證人在其指印旁簽名證明是該病人之指印。
四、另醫療法第63條規定:…病人無法親自簽具者,應取得法定代理人、親屬關係人之同意。因此為求周延,對不識字之病人所簽署之同意書,建議可留二個同意人之欄位,一個欄位由病人本人蓋指印(並由二名見證人簽名見證指印),另一同意人欄位則由其配偶或親屬簽名,另留二位見證人欄位。
(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法律顧問王伊忱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