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榮民可申辦長期居住大陸地區?
- 發布日期:110-08-19
- 資料來源:就養養護處
答覆:
就養榮民申請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須屬安置輔導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 (以下簡稱榮家) 全部供給制公費就養,且健康狀況堪以行動之榮民;其為身心障礙者,須有親友之陪伴。
上述就養榮民有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除受其他法律或相關法規限制出境者外,須共同申請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但已獲得其配偶同意或未成年子女有適當監護人,並出具經公證之同意書者,得單獨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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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更新日期:11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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