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5-06-17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榮民李四川與其妻白水好離婚,但仍藉故回家探視兒女。
李四川有房屋及土地分別登記為白水好及兒子李山東所有,李山東因欲辦理貸款,在申領土地謄本後才發現房屋及土地已經移轉為其母白水好所有,乃告知其父李四川。
李四川聯絡白水好後,白水好坦承係自行竊取權狀及印章像地政事務所以買賣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李山東應如何維護自己權益?
研析意見:
1、李山東陳述從未與其母白水好簽署買賣契約,亦未收取任何價金,其母白水好曾向李四川承認權狀係其竊取,則所謂買賣關係顯然不存在。
2、李山東可向法院訴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主張並未與其母有買賣關係,以所有權被侵奪,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排除侵害。
(嘉義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楊勝夫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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