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5-06-17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一位李姓榮民伯伯,兒子媳婦不幸意外逝世,留下一男一女,都仰賴李姓榮民伯伯靠著終身俸獨力拉拔長大,可能因為彌補的心態加上一脈單傳的緣故,對長孫從小溺愛,高職畢業後,一直沒有穩定工作,遊手好閒,與損友整天遊蕩鬧事,缺錢就回家伸手要錢,偶爾李伯伯多唸兩句,還會遭到毆打;相對的,孫女則是大學畢業後,很快找到一份穩定的工作,貼心的照顧李伯伯生活起居。
之後孫子不斷變本加利,不是說跟人發生意外,急需一筆錢擺平,就是說要和朋友做小生意,慢慢將李伯伯的積蓄消耗殆盡,一次李伯伯意識到這孫子已無可救藥,不願再給錢時,卻遭到一陣拳打腳踢,並咒罵李伯伯怎麼不趕快去死,好讓他可以繼承遺產跟領半俸,對於孫子的狀況,李伯伯頓時感到哀莫大於心死,也感到自責,從此身體狀況便每況愈下。
一日輔導員上門拜訪,李伯伯談及此事,告知想立遺囑,將所有遺產全數留給盡心照顧他的孫女,而不願將任何一毛錢留給孫子,輔導員安排李伯伯尋求法律諮詢服務。
研析意見:
依法言法,孫子的行為雖然不當,但依民法規定,他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繼承人,這法定繼承人的地位,不是可以輕易動搖的。不過,孫子對李伯伯有諸多不孝行為,不但不奉養,還拳打腳踢,咒詛他為什麼不快死,這些荒唐的舉動,在重視孝道的我國,可以視為有重大虐待的情事。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因此,只要符合法條中所定「被繼承人表示」的要件,孫子的繼承權,從法律的規定來看便已喪失。必要時可由孫女對孫子提起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的訴訟,由法院用判決來確認,避免以後再生爭議。
(高雄市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黃偉欽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