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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限制

  •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老謝為自大陸來臺後沒想到一待就是半個世紀。而老謝來臺後結婚並生有一子,且在大陸還有一個兒子,在與朋友閒聊當中聽說屆時大陸繼承人對於老謝的遺產也有繼承權,其繼承權有無限制?

研析意見:

    所謂大陸地區人民,係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的人民。而有部分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有關於繼承在臺灣地區人民的遺產,應受臺灣地區人民係從繼承開始時,即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而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無繼承人的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遺產者,前項繼承表示的期間為四年。而繼承在本條例施行前開始者,有關為繼承表示期間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 
依據兩岸人民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在臺灣地區人民遺產中如有不動產,大陸地區的繼承人是不得直接繼承的。復依兩岸人民條例六十七條的規定,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後順序的繼承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而遺囑人以其在臺幣二百萬元。

(八德榮譽國民之家法律顧問孔令則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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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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