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甲因故與人發生爭執而受傷,後與肇事者乙以3萬元和解,惟乙事後不認帳,該怎麼辦呢?
研析意見:
所謂訴訟上和解是指民事法院審理時,雙方為速成和解,並將和解條件載明和解筆錄中;而訴訟外和解為法院審判外之和解,通常是雙方私下締結的和解契約。 訴訟上和解成立後,與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即可作為執行名義,若他方不自動履行,可至執行法院請求強制執行;訴訟外和解僅有私法的效力,若他方不履行和解之條件,得再行起訴。
(雲林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簡承佑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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