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某83歲老翁有五子、五女,老大曾帶老翁到代書事務所找代書助理與兩名証人制作。嗣老翁過世,在老大房間發現該遺囑,只給女兒特留分,不動產多由老大分去,大女兒覺得有異,其父生前曾說不分財產給老大,怎會要求老大作遺囑,認遺囑制作過程有問題,因而發生訟爭。經法院審理,發現代擬遺囑之代書助理証述,兩名証人在老翁口述遺囑內容時,都在事務所外面抽煙,法院因認兩名証人於遺囑代筆過程,沒在場與聞,也未知悉確認代筆內容與老翁的口授意旨是否相符,代筆遺囑無效,結果老翁遺產由妻子女均分。
研析意見:
一、本件所涉法律條文如下
1、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証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証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証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2、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3、民法第3條第2項規定:「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效力。」。
4、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二、本件代筆遺囑,制作過程當中,兩名見証人在老翁口述遺囑內容時,都在事務所外面抽煙,既經代擬遺囑之代書助理到法庭作証署實,法院因認兩名証人於遺囑代筆過程,都在事務所外面抽煙,沒在場與聞,也未知悉、確認代筆內容與老翁的口授意旨是否相符,本件代筆遺囑依法無效。
三、特別說明者,遺囑之制作,証人包括代筆之人,應親自簽名,而不得以蓋章代替簽名,否則該遺囑亦屬無效,此乃民法總則規定之特別規定,應特別注意,遺囑不得以蓋章代替簽名之特別規定。
(玉里分院法律顧問陳正忠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