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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繼承權

  •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小強的父親因行動不便,長年臥病在床,但小強卻從來不回去探視父親,直到父親百年後,小強急忙回老家要求繼承遺產,請問:小強可以如願嗎?

研析意見:

一、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 重大之虐待情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即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

三、綜上,小強之行為應為重大虐待之行為,故顯無法繼承父親之財產。

(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法律顧問張瓊文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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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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