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榮民甲在兒子結婚前幫他買了一棟房子,但是兒子結婚後,媳婦竟然擅自將房子過戶到她名下,沒想到兒子一年後意外身亡,請問甲可以將房子要回來嗎?
研析意見:
一、由於甲之兒子已經往生,媳婦是否「擅自」過戶房子,甲必須提出明確的事實及證據,否則房子已經過戶到媳婦的名下,將無法討回。
二、如果甲掌握證據,證明媳婦有偽造文書的事實,且尚需釐清甲買房給兒子,究竟是「借名登記」、「贈與行為」或「借貸行為」,依上開不同法律關係,左右甲是否得依法討回房子:
(一)倘係「借名登記」,亦即該房子實際所有權人為甲,由甲管理、使用,只是借兒子之名為登記,只要能提出「借名登記」之書面契約或口頭證明,則甲仍得討回房子之所有權。
(二)倘係「贈與行為」,因該房子在兒子死後變成是兒子之遺產,依法係其配偶及法定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取得該財產,倘兒子與媳婦尚無生育子女,甲方得主張與媳婦共同繼承該房子。
(三)倘係「借貸行為」,甲必須提出借據和匯款證明,證明買房資金係兒子的債務,而媳婦和孫子繼承的遺產包括了房子和債務 ,甲可依此要求媳婦與孫子清償債務,如果媳婦及孫子拋棄繼承權,依法由甲繼承兒子的房子和債務,因為債權和債務同歸一人,債的關係消滅,甲也就可以取回房子了。
(雲林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簡承佑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