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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

  •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情摘要:

明輝與其妻彩虹結婚,婚後育有二子國華及國新,明輝因投資生意失敗,致積欠債權人500萬元之債務,且明輝名下已無任何財產,後明輝於100年3月31日死亡,問明輝死亡後,彩虹與其子國華及國新該如何處理?

研析意見:

一、按第 1174 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二、第 1175 條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三、因上述案件中之明輝名下已無財產足以清償債務,彩虹與其子國華及國新為免債權人干擾,可以選擇拋棄繼承之方式,即於明輝死亡後三個月內,即100年6月30日前檢附明輝之除戶謄本、彩虹與其子國華及國新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向明輝戶籍地之法院呈報拋棄繼承即可。

(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法律顧問張瓊文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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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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