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榮眷略述婚後常遭先生辱罵及毆打,事後又道歉言和,榮眷忍受後,不出幾日,先生重施故技出手毆打,問如何聲請民事保護令?
研析意見: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規定,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同法第12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緊急保護令,其聲請人僅限於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使得為之。民事保護令原則上以書面方式在上班時間聲請,在急迫情形得以言詞聲請緊急保護令,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聲請。聲請保護令時應載明被害人受暴經過、聲請保護令內容,並應檢附診斷証明書、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調查紀錄表、錄音帶等,以證明受有家庭暴力之事實。
(臺南市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許紅道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