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某家涮涮鍋餐廳接收某有線音樂頻道歌曲,並公開播送,經某著作權仲介協會至該餐廳用餐時錄音存證,並提出告訴,該餐廳負責人 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研析意見:
一、實務上常常發生一些店家會在店內公開播放CD音樂或所接收有線音樂頻道之歌曲,倘此等音樂未經授權公開播放,業者行為有可能成立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犯罪。
二、一般實務上對有無違反著作權法上之公開播送權,通常以「公開場所」、「行為人是否藉由公開播送直接或間接獲利」之要件來認定是否成立犯罪,例如一般餐廳、服飾店以播放輕柔音樂,增進用餐或購衣之氣氛,提升餐廳、服飾店格調以吸引客人上門,亦可能被認定業者有間接獲利行為,必須付費,始得公開播送,否則即會構成著作權法第92條之犯罪,故業者於播放音樂時不得不填,以免觸法。
(員山榮民醫院法律顧問林國漳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