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5-08-26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某甲某日為趕赴約會,在某餐廳前的黃線上停好車後,即入內用餐,不料餐畢出來,卻見警察正指揮拖吊人員吊起他的寶貝愛車,急忙趨前拜託手下留情,其願繳納罰鍰,惟警員不予理會,仍強行拖走。某甲心有不甘,既然車主已出現並願移走車輛,警察是否仍得強行拖吊?
研析意見:
因自用車輛急速增加,道路面積與停車位已不敷使用,逼得駕駛人只得心存僥倖,有空間就停,使得交通秩序更形混亂;但造成此種現象之原因,政府交通建設及大眾運輸工具之積弊難除、進度遲滯亦須負主要責任。故依法而言,車主違規停車,是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處以罰鍰,但如車主即時出現,並願將車駛離違規現場時,執行勤務警員應不得強行拖離違規車輛,只有在駕駛人不依警察指揮移置,或車主不在現場時,使得予以拖吊,上開條例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案某甲既及時自願駛離車輛,執勤警員仍不得強加拖吊。另臺北市因另訂有特別實施之規定,凡已開始執行拖吊之車輛,不得依駕駛人之請求停止執行,但若駕駛人自願履行,執勤警員仍不應強行執行較妥。
(彰化農場法律顧問涂芳田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