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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問買賣之解約權

  • 發布日期:107-04-20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消費者以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之方式支付價金,自企業經營者取得至國內外各特約飯店免費住宿或享受一定折扣優惠之休閒旅遊卡,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所得行使於七日內解除買賣契約之權,應自何時起算?

       應自消費者收受休閒旅遊卡時起算。消費者簽訂契約所購買者乃旅遊免費住宿權,屬無形之商品,為渡假飯店之住宿使用權益,應屬特約飯店住房使用權之買賣,至遲於消費者收受休閒旅遊卡時,已取得特約飯店住房使用權利,應認此一無形之商品已由消費者收受,至於取得特約飯店住房使用權利後,消費者何時前往休閒住宿,乃其何時使用商品之問題,非何時收受商品之問題。所以如欲行使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之解約權,應自收受休閒旅遊卡時起算七日內為之。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中彰榮譽國民之家法律顧問潘欣欣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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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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