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5-08-2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甲之土地四隣均為他人之土地,與公路無適當之聯絡,四隣土地之地主均拒絕其通行,致甲就其所有之土地不能為通常使用,問甲應如何行使權利?
研析意見:
一、按土地因與公路無適當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週圍地以至公路(民法第787條規定參照)。
二、甲之土地四隣均為他人之土地,與公路無適當之聯絡,故甲之土地係所謂之袋地,故甲可依上開規定主張袋地通行權,惟甲僅能要求為必要之通行(依現今之標準大約為汽車之寬度),且應擇對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亦應對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支付償金。
三、甲應針對有關通行之範圍、位置、方法及償金多等爭議,提起確認之訴,請求法院確認。
(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法律顧問李蒼棟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