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5-08-2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甲夫乙妻婚後育有子女(子女各一人)同住,甲夫有寡母一人存活,乙妻有父母存活。甲有財產價值三佰萬元,乙有財產四佰萬元。甲乙因空難同時死亡,試問甲乙的遺產應如何繼承?
研析意見:
我國民法繼承理論上有「同時存在原則」的適用。換句話說,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當時生存,若夫妻同時死亡,即解為「未能同時存在」,二人互不繼承。
本案例中,甲留有遺產價值三佰萬元,應由甲之子女(子女各一人)共同繼承,每人可分一百五十萬元(甲母及乙之父母不得主張繼承)。乙留有遺產四佰萬元,應由乙之子女共同繼承,每人可分二佰萬元(甲母及乙之父母不得主張繼承)。
但若甲母或乙之父母為死者(甲或乙)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可請求死者(甲或乙)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臺北榮譽國民之家法律顧問楊俊雄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