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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交互詰問?

  • 發布日期:105-08-2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刑事案件在法院開庭調查證據時,可以由被告 (或辯護律師)、檢察官分別對證人直接問話,使證人講出對自己一方有利的證據;或是發現對方所舉的證人為不實的虛偽陳述時,也可以提出質問,讓他的虛偽陳述洩底而不被採信。因為進行問話時,必須遵守一定的順序,一方問完才輪到另一方發問,所以稱為「交互詰問」。到底證人所講的話是否可信,透過「交互詰問」的程序,加以抽絲剝繭後,事實的真相比較容易呈現,法院才能夠做出正確的判決。

說明:

詰問者係指當事人(檢察官或被告)或辯護人在法庭上對證人或鑑定直接質問,以辨明事實的程序。民國93年我國刑事訴訟曾作重大修正,其中證據調查,尤其詢問證人方面已捨過去的職權進行主義-即由法官依職權直接調查,詢問證人、鑑定人、檢查官、被告或辯人祗得聲請為有必要,才會同意檢察官,被告辯人的請求,而予調查或詢問,總而言之證據調查完全由法官掌控,檢察官,被告及辯人祗有建議權而已。如今刑事證據調查程序改變為當事人進行主義,即證據調查的權力,完全釋放出來交給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法官在證據調查中,原則上不介入,聽任當事人進行詰問,在眾多人的情形,法院會讓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中安排證人備詢的順序,有如棒球運動中打擊順序俗稱「排棒」檢查官聲請傳喚的證人由檢察官先問,辯方聲請者由辯方先問這種先問方式稱為「主詰問」譬如林某被訴侵占罪,檢查官聲請傳喚證人甲、乙,檢察官以詰問方式讓甲、乙二人陳述,林某有如何的侵占行為,林某否認有侵占行為聲請傳喚丙、丁二人,也以詰問方式讓他在法庭陳述於已有利的事實,這都是詰問,主詰問後對造可以對同一證人進行詰問,這種詰問稱為「反詰問」,反詰問的目的是彈劾證言,捕捉證言的瑕疵,讓他失去作用。如上例檢查官主詰問甲、乙之後法院將甲、乙交給林謀或其辯護人進行詰問,即是「反詰問」。反詰問結束後主詰問者對其聲請的證人請求再次詰問,這再次詰問為「覆主詰問」這樣主詰問,反詰問交叉進行的證據調查方式稱為「交互詰問」。好萊塢電影裡的法庭秀,精彩部分就是交互詰問。交互詰問是有相當難度的攻防技巧,作為辯護的律師如果是稱職的,事前都需要設計問題並加演練,一般被告不懂詰問的規則和要領幾,乎完全不能適應這種制度,請律師協助已成為必要。

(桃園榮譽國民之家法律顧問鄭志周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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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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