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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 發布日期:105-08-2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法院審理案件,首先要釐清案情,認定事實,然後據以適用法律,進而作成裁判。所以事實認定的正確性,是司法裁判最重要的基礎。而要能正確的認定事實,則必須依憑證據,沒有證據,法官就無法形成心證,判斷是非對錯。
法官心證的形成,是藉由案件的直接與公開之審理,經調查證據及言詞辯論程序,讓參與直接審理的法官,就已經呈現在法庭上的全部證據,逐一加以檢視判斷後,定其取捨,並自由形成心證,作為裁判認定事實的依據。

說明:

一般人受法院不利的判決,往往指摘法院未認清事實,自由心證任意判斷,這是不明證據法則所產生的誤解。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2項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此即法官依自由心證而為判斷的依據,依此規定,法官判斷證據的證明力係在不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前提下本於確信自由判斷,倘若所形成的心證有違上述的二大原則其判決即屬違法而難以維持。

所謂經驗法則係指吾人其於日常生活經驗所得之定則,並非個人主觀上的推測而言,譬如某甲被控以石頭擊殺數公尺外的某乙,應為可能,蓋通常的經驗認其有此能力倘若被控擊殺數里外的某丙,則認為不可能,蓋不合通常經驗,所謂論理法則即邏輯法則,推論是否合邏輯如某甲死亡致命者為槍傷,某乙擦槍在現場被捕,彈痕驗出與死者身上子彈痕跡相符,證明某甲為某乙所槍殺,其認定符合論理法則,如彈痕不符徒以某乙持槍在場即認某甲為乙所槍殺,即不合論理法則。

現在刑事證據調查交互詰問方式,檢辯雙方者要利用詰問的技巧將證人的證言以符合經驗及論理的法則呈現在法庭上受到不利的判決,當事人應檢討自己的努力是否足夠,不應將責任推給法院。

(桃園榮譽國民之家法律顧問鄭志周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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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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