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8-01-10
- 資料來源:法規會
陳父贈與三名女兒,每人100萬元,惟陳明三名女兒接受100萬元之贈與後,應每月給付陳父生活費5,000元至陳父百年,惟二女兒給付一段時日後,即未再每月給付5,000元生活費予陳父,陳父可以如何處理?
按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民法第412條定有明文,本案二女兒受贈與後不履行贈與之負擔,陳父自得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請求二女兒每月給付5,000元生活費或撤銷贈與,請求二女兒返還100萬元。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潘欣欣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