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俸軍職人員就(再)任哪些相關職務且每月薪資達多少,需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及優惠存款?
答覆: 本會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條所示之支給機關之一,每月應定期實施查驗作業。 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4及46條規定略以: 有關財團法人、轉投資事業或事業機構範圍,可至【銓敘部全球資訊網>退休資訊專區>退休再任相關】網頁公告之「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彙整表」查詢,如有新增或異動,則自公告上網起適用之。 ■註1:民國113年起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調整後合計數額加總為新臺幣37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