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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會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輔業字第11000218161號令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第一條、第十八條規定

  • 發布日期:110-04-08
  • 發布單位:屏東縣榮民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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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經歷五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日。

二、茲配合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就業,由輔導會創設附屬事業機構,或分別推介至各機關(構)、行政法人、事業、團體及學校予以安置;其資格、優先順序、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及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爰修正本辦法第一條、第十八條。

本次修正令、修正說明及修正對照表請詳閱附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