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公布「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部分條文(第 7、9、29、36 條條文)
一、前項就業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十、其他促進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之相關事項(增加第七條第二項)。 二、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主管機關應提供職場指引手冊,並至少每二年更新一次(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雇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得於其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時,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前二年內,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四、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產業發展需要,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開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產業及就業機會(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相關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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