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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國防部「國軍屆退官兵就業輔導措施實施要點」第二點及第七點修正案

  • 發布日期:114-05-14
  • 發布單位:屏東縣榮民服務處

(一)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銜稱為「農業部」(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修正不予送訓條件,將遭記過以上懲罰修正為遭記過懲罰,並增訂但書,排除累計三次申誡視同記過之情形(修正規定第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