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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會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作業規定」第二點、第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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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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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屏東縣榮民服務處
旨揭規定修正如下:
二、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職業訓練直接相關之必要性支出,係指學費、雜費、實(練)習材料費、講義費、場地費、機具(設備、電腦)維護費、軟體使用費。
四、申請人依本辦法第五條申請備案,榮服處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審查申請時間是否於職業訓練班預定開始訓練日之七個工作日前,不足七個工作日者,不予備案。
(二)審查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申請表(下稱參訓申請表)是否書寫完整,職訓課程資料之資料名稱及應載明事項欄位應與申請人實際檢具之資料確實比對勾選,並經申請人簽名。
(三)審查職訓課程資料是否包含訓練機關(構)名稱、課程名稱、訓練期間、預定課程表、授課方式、訓練場地、訓練總時數及訓練所需費用等資訊。
(四)經依前二款審查申請人檢附文件是否齊全,文件不齊且不能補正者,不予備案;得補正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必要時,得輔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申請人,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備案。
(五)於輔導會行政業務服務網「退除役官兵及眷屬資料查詢系統」查詢下列事項:
1、申請人是否為退除役官兵。
2、申請人有無喪失或停止退除役官兵權益。
3、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於開訓日是否仍在輔導期限內。
(六)於輔導會行政業務服務網「退除役官兵(眷)投保資料維護」,查詢申請人全民健康保險是否以第一類第一目身分加保;其以第一類第一目身分加保者,由榮服處通知申請人確認查詢結果,申請人主張不具公務人員、教師身分者,應於開始訓練日一日前提供佐證資料送達榮服處,逾期未提供,榮服處即依查詢結果審認。
(七)核對申請備案之職業訓練課程是否合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班次明細表。
(八)於輔導會職業訓練網查詢申請人是否曾依本辦法申請補助,及有無累計金額逾補助總額度上限或逾每年申請次數限制之情形。
(九)於輔導會行政業務服務網「就學、就業與就養安置查詢系統」及「退除役官兵及眷屬資料查詢系統」查詢申請人所受輔導安置情形及是否仍在安置中。
(十)核對參訓申請表所載訓練機關(構),是否在輔導會掣製之不予備案訓練機關(構)名冊(下稱不予備案名冊)內。
(十一)申請備案之職業訓練課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榮服處應檢附相關資料,函請輔導會審認是否不符本辦法補助目的或效益:
1、技術類課程採視訊方式授課時數逾百分之五十。
2、每日訓練時數逾八小時或訓練課程於晚間十時至翌日上午七時進行。
3、其他有事實足認不符本辦法補助目的或效益之虞。
(十二)經依第五款至前款逐一審查,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十二款所定情形之一者,不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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