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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會函頒「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獎勵實施計畫」

  • 發布日期:115-03-24
  • 發布單位:屏東縣榮民服務處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告

一、申請時間:當年度6月1日至6月30日(以郵戳為憑)。
二、獎勵金申請方式: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得向其營業或事務所在地之榮民服務處申請;但輔導會投資事業機構及其持股50%以上之再轉投資事業機構,不適用之。
(一)收件及補正:
1、機構於申請期間内將申請文件送榮服處或職訓中心,收件後檢視文件是否齊備,申請文件如需補正,榮服處或職訓中心通知機構於20日內完成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轉請輔導會不受理駁回。
2、榮服處受理申請即依本計畫辦理初審,填具「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獎勵申請總表」,於115年7月15日前函送輔導會審查。
(二)計分及獎勵金審查方式:
1、依115年5月份機構僱用員工總人數區分四個級距,新進用退除役官兵數須達機構僱用員工總人數最低比率,申請文件審查合格,即符合資格。
2、審查合格機構,按總分高低排序,依目標獎勵機構家數發給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