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獎勵實施計畫
一、依據: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獎勵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5 條第 3 項。 二、申請時間:當年度 6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以郵戳為憑)。 三、獎勵金申請方式: (一)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以下簡稱機構)符合本辦法規定申 請本案獎勵,向其營業或事務所在地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或退除役官兵 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申請;但輔導會投資事業機構及 其持股 50%以上之再轉投資事業機構,不適用之。 (二)獎勵金申請文件: 1.獎勵金申請表。(附件 1) 2.進用退除役官兵員工名冊。(附件 2) 3.申請進用退除役官兵獎勵切結書。(附件 3) 4.退除役官兵員工當年度 5 月底勞保、公保(保險對象為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個人投保證明影本。 5.當年度 5 月份僱用員工總人數證明(勞保請繳交月底生效人數證明、公保請繳交公保費明細表)影本。 6.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學校登記或其他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影本。 7.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免稅機構請繳附證明)影本。 8.最近一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封面(蓋有稅務機關收件證明;免稅或非屬適用機構請繳附證明)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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