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獎勵實施計畫
一、依據: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獎勵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5 條第 3 項。 二、申請時間:當年度 6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以郵戳為憑)。 三、獎勵金申請方式: (一)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以下簡稱機構)符合本辦法規定申 請本案獎勵,向其營業或事務所在地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或退除役官兵 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申請;但輔導會投資事業機構及 其持股 50%以上之再轉投資事業機構,不適用之。 (二)獎勵金申請文件: 1.獎勵金申請表(附件1)。 2.進用退除役官兵員工名冊(附件2)。 3.切結書(附件3)。 4.當年度5月份雇用員工總人數證明影本。 5.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免稅請繳附證明)影本。 6.最近一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封面影本。 7.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關係人切結書(附件4)。 8.申請獎勵金者之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人員,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且有該法第14條第2項前段之情形,應依法併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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