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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

  • 發布日期:108-06-13
  • 發布單位:新竹榮譽國民之家

菸害防制法

菸害防制法規

罰則

第13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第29條

違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第15條第1項

全面禁菸場所不得吸菸(3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亦為全面禁菸場所)。

第31條第1項

違者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第15條第2項

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31條第2項

違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