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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
菸害防制法規
罰則
第13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第29條
違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第15條第1項
全面禁菸場所不得吸菸(3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亦為全面禁菸場所)。
第31條第1項
違者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第15條第2項
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31條第2項
違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