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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領月退俸榮民亡故後,配偶申請遺屬年金條件為年滿55歲、結婚10年以上;本人年紀已大,配偶尚需5年,始達55歲,建議是否放寛標準。

類別: 退除給付
問題: 支領月退俸榮民亡故後,配偶申請遺屬年金條件為年滿55歲、結婚10年以上;本人年紀已大,配偶尚需5年,始達55歲,建議是否放寛標準。
答覆:

一、臺端所述申領遺屬年金條件係為退伍後結婚者。

二、依服役條例第37條第4項第1款規定,若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或於領俸人員退伍除役生效時已有婚姻關係存續之未再婚之配偶,不受支領年齡限制。

三、本會預劃與國防部進行下半年研討時,建議參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得自年滿55歲之日起支領」規定,進行法條修正使遺眷得以續支遺屬年金。

發布日期: 110-01-05
單位: 服務照顧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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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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