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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子女年紀未滿20歲,其投保單位建議可依附榮民本人案。

類別: 就醫保健
問題: 榮民子女年紀未滿20歲,其投保單位建議可依附榮民本人案。
答覆: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規定,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成年且無職業,或成年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可依附被保險人投保健保。

二、榮民於無職業期間於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投保健保第6類第1目被保險人,由本會補助其全額健保費(每人每月1,377元),及補助依附榮民投保之眷屬70%健保費(每人每月964元)。

發布日期: 110-12-20
單位: 服務照顧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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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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