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養養護 | |
之前政策是服役4年之志願役者退伍後即屬榮民,現服役9年仍非榮民,輔導會制定政策沒有一貫性及遠見,差別待遇,建議修正。 | |
一、本會輔導對象,係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2條規定辦理。 二、另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範退除役官兵之服役年限,為符合公平正義及時代變遷,歷經多次修正,目前須志願服現役滿10年,始符合本會輔導對象之第一類退除役官兵資格(榮民),非所謂政策無一貫性及差別待遇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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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1-09 | |
服務照顧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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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政策是服役4年之志願役者退伍後即屬榮民,現服役9年仍非榮民,輔導會制定政策沒有一貫性及遠見,差別待遇,建議修正。 | |
一、本會輔導對象,係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2條規定辦理。 二、另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範退除役官兵之服役年限,為符合公平正義及時代變遷,歷經多次修正,目前須志願服現役滿10年,始符合本會輔導對象之第一類退除役官兵資格(榮民),非所謂政策無一貫性及差別待遇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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