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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申請就養不動產合於規定650萬元以下,但經政府調高導致不符資格,建議將公告地價金額提高,以符現況。

類別: 就養養護
問題: 當初申請就養不動產合於規定650萬元以下,但經政府調高導致不符資格,建議將公告地價金額提高,以符現況。
答覆:

一、政府安置榮民就養,係以照顧年邁貧困或身心障礙等亟需照顧之榮民為目的,每月所發給之就養給付,屬生活補助性質;為使有限預算能運用於需要照顧之榮民,需訂定一定條件辦理,並非所有榮民均得享有之權利。按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係以「申請人及其配偶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合計650萬元為不動產限額,而「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授權各地方政府自行訂定不動產限額,則以「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及房屋為計算標準,現行就養標準已較為寬鬆。

二、本會持續檢視現行就養條件之合理性,適時修正就養安置辦法及相關規定,以維榮民權益。

發布日期: 109-11-10
單位: 服務照顧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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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0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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