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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瀆不法篇—心存貪念,人生災難

  • 發布日期:110-12-28
  • 資料來源:政風處

 

一、案情概述

老光是榮家的輔導員,不幸罹病後家庭開銷遽增,導 致經濟狀況開始入不敷出,家境陷入拮据。某 天在一次聚會裡得知從事遺產繼承代理的朋友有獲取已故榮民資料之需求,因此心想:許多已故榮民的眷屬都在大陸,如將這些已故榮民及其家屬的資料提供朋友們來協助亡故榮民的眷屬爭取遺產,說不定可從中獲取一些報酬,來減輕經濟上的壓力。於是主動聯繫從事遺產繼承代理相關行業的朋友,告知其想法後,以按件計費等方式,作為資助其醫療所需之費用,而朋友們亦皆應允。之後數年間,老光利用職務之便,進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榮民系統資料庫,違法查詢已故榮民及相關親屬等資料數十筆,陸續以電話聯繫、通訊軟體傳輸或當面交付等方式提供給朋友,並依約定收取一定價金作為其「醫療費用」之用。嗣後該榮家政風室接獲相關情資,啟動行政調查,認為老光除有洩密情事外,更有涉嫌收受賄賂等事實,即函請司法機關進行偵辦,並經地檢署起訴在案。

 二、解析

老光因家庭開銷遽增,導致經濟狀況開始入不敷出,因而有了貪念動機,其基於職務,因經辦特定、具體的公務(例如有關榮民及相關親屬等資料數十筆),而收受從 3 壹、廉政案例事遺產繼承代理的朋友給付之賄賂(所謂賄賂,係指金錢或能用金錢計算之財物,如衣服、首飾、食品、電氣用品、珠寶、名畫等,亦即資助其醫療所需之費用),而該「賄賂」與老光職務行為間有一定之對價關係,即以老光職務上之行為為其賄賂之對象,始構成賄賂罪,而所謂對價關係,指老光從事遺產繼承代理的朋友,因知道老光可以提供有關榮民及相關親屬等資料數十筆,並以支付此等相對給付(資助其醫療所需之費用)。本案經司法機關偵查終結,認為老光長期提供已故榮民及其親屬等相關資料予遺產繼承代理業者,以換取對價之收賄行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刑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等罪嫌提起公訴;案經地方法院審結,老光被判決處有期徒刑在案;另移付懲戒,經懲戒法院審理終結,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

三、適用法條

(一) 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 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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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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