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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變)造文書篇―不能便宜行事哦

  • 發布日期:111-02-11
  • 資料來源:政風處

一、案情概述

老游係A醫院院長,可動支該院公共關係費,為便利核銷因公務先行墊支款項,便告知秘書室辦事員大郭,有私下用餐時,順便索取數張蓋有店章及負責人印章之空白收據,大郭遂利用於餐廳用餐機會索取數張空白收據,老游為避免收據字跡均出於同一人之手,及收據字跡與支出憑證黏存單字跡相同,除令大郭自己書寫外,另委由不知情的張三、李四等人於空白收據之台照欄上填寫該醫院名稱、品名欄上填載「便餐」,並由張三、李四或大郭填載不實之消費金額及消費日期後,將該填載內容不實之收據黏貼在支出憑證黏存單,送交業務單位審核及由老游或代理人核可並領取相關費用,後經院內同仁向政風室檢舉,經行政調查後,認有違法情事,函請司法機關偵辦。

二、解析

本案經司法機關偵查終結,核認老游和大郭涉嫌為便利核銷因公務先墊支之款項,共同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及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填載不實之消費金額及消費日期後辦理核銷,依刑法偽造文書罪嫌提起公訴;案經地方法院審結,判決老游和大郭「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各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減為有期徒刑7 月,緩刑2年。

請領差旅費、加班費、油料費、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及鐘點費等小額款項,係公務員經常接觸之申領業務,惟時有發生少數公務員詐領此類款項案例,所得財物或不正利益雖微,其所負刑責卻重,除行為人需面對司法制裁或行政懲處,嚴重影響個人職涯發展外,並損及機關乃至整體公務員之清廉形象。

本會及所屬機構人員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包括「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事務管理手冊―車輛管理部分」、「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等辦理,防範貪瀆案件發生。

三、適用法條

(一) 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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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點閱次數:4285
  • 最近更新日期:1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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