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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公有財物,被判貪污確定

  • 發布日期:105-09-28
  • 資料來源:政風處

一、前言

甲為某公營客運公司職員,於民國(以下同)八十年九月間利用職務上承辦大客車高速公路回數票領用業務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連續三次將該公司大客車回數票一千二百張侵占入己,侵占公有財物價值共計四萬五千六百元,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遞奪公權二年,二審維持原判決確定。

二、案情概述

甲為某公營客運公司站務員,負責承辦某站大客車高速公路回數票領用業務,對於職務上所經辦之回數票領用月報表應按月核實填列,甲竟未依規定辦理,遇有司機脫班、車輛故障未發車或例假日停止收費等因素司機繳回之回數票,未能及時更正,致其所登戴之高速公路回數票領用月報表之數額不正確,截至八十年八月底止,計有二萬四千四百十三張回數票結餘而未列入月報表內,嗣因高速公路自八十年九月一日起,大客車通行費由四十元調高為五十元,該客運公司通函所屬各站應於八十年八月底以前將剩餘之現行回數票悉數繳回,以便辦理換票作業。甲因其所經辦之月報表結存數目與實際剩餘數額出入甚大,恐怕將多餘之回數票全部繳回,會遭行政處分,故將漏報之二萬四干四百十三張回數票未依規定期限繳回,而暫置於辦公室鐵櫃內。八十年九月中旬,經該站司機告知可持大客車回數票向高速公路收費站換取調高費率之小客車回數票(票憤等值均為三十八元)甲竟萌不法為自己所有之意圖,先後三次將前述多出之大客車回數票其中之一千二百張侵占入己,並先後委託該站某司機向高速公路某收費站職員換取同等張數,面值相同之現行小客車回數栗,留供自己使用,侵占財物價值共計四萬五干六百元,嗣經該客運公司發現案情原委,甲始於八十年十月間將全部侵占之大小客車回數票悉數繳回,惟其貪污事證已臻明確,犯行堪予認定。

三、檢討分析

甲任職公務多年,年近六十,記憶較差、工作遲頓,在所難免,其所經辦業務如因工作繁忙或登載錯誤,應於錯誤發生時,誠實陳報,立即更正,當不致遭受行政處分。在其即將退休之年,竟起貪婪之心,將公有大客車回數票兌換成小客車回數票據為己有,誠屬不當,其遭遇可為吾輩公務員之殷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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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09-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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