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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為簽到詐領薪資被判利用職務詐欺罪

  • 發布日期:105-09-28
  • 資料來源:政風處

一、案情概述

甲係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某處所轄加油站長,負責點收所屬加油站油款、員工差假及填報、審核工作日誌等業務;乙為加油站加油員,二人皆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均明知中油公司工作規則有代簽到者以曠職論處及曠職之日不支薪之規定。緣自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五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九日止,於甲任中油某站站長期間,明知所屬加油員乙因沈溺大家樂,時有末實際簽到上班之情事,甲、乙二人基於偽造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且概括犯意聯絡,在乙未依時上班之際,由甲利用值班之機會,於該日工作日誌上代為簽到,登載於所掌管之日誌公文書上,並完成製表蓋章,呈報中油公司營運處,或利用輪休(或上下午不同班別)之際,復前往加油站虛偽代乙上班,並於他日其他代理站長等人所掌管之工作日誌上代簽到,亦完成製表蓋章,呈報中油公司營運處,甲於休假代簽到後或虛應執行勤務二小時旋即離開加油站,並未依時實際代執勤務,使該營運處人事、會計管理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乙按時上班,如數與乙日薪新臺幣(下同)一千三百元,乙則於事後按未上班日數每日交付一千元予甲,二人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此方式詐騙得逞約二十次共詐得二萬六千元,案經高等法院依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甲有期徒刑三年七月,褫奪公權三年;判處乙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三年,所得財物應予追繳返還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如一部或全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二、研析

(一)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項,本應依法確實執行職務,不偏不倚,身為加油站站長其有監督員工差假及填報、審核工作日誌之義務。而目前對於差勤管制,公務機關多採取簽到方式,讓有心人有利用事後補簽及他人代簽之方式逃避監督,甲為主管監督之人,卻因利益薰心與乙同謀,共同以欺罔的手段,使經辦、審核人員陷於錯誤,將公款訛出私用,此結果除歸咎於甲乙二人之私欲貪念外,該處人事差假之查察方式,亦應改進,才不致讓其二人有可趁之機。

(二)本案有關值勤情形之管制考核事宜,除由該站站長填報於工作日誌外,亦有獨立之會計、人事審核機制,然站長監守自盜,該處人事或會計、主計人員卻未能及時發覺異狀,任令其二人以相同手法反覆實施近二十次,誤觸法律而不自知,實有加強法律教育之必要。

三、結論

(一)機關內部之人事管理及風紀查察必須時時注意,對於生活不正常、有不良習性及財務陷入困難、糾紛者應深入瞭解,持續關注,防範於未然。

(二)代簽、補簽之情形常見於公務機關之勤務管制,可見一般人員對於相關案例宣導及法令規章仍認識不清,致有此利用職務詐欺情事發生,當事人常不覺案情的嚴重性,直至身陷圄回方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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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09-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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