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5-06-22
- 資料來源:綜合規劃處
一、前言:
募兵制為我國兵役制度重大變革,且為政府重要施政工作,國防部負責志願役官士兵招募及訓練工作,輔導會規劃完善退輔措施,兩者具同等重要,並邁向我國兵役與輔導制度歷史性的里程碑。輔導會因應募兵制推動,支持兵役政策轉型,依「募兵制實施計畫」,考量退除役官兵需求,兼顧政府財政能力,規劃對募兵制短、中役期之退除役官兵的輔導措施,採「簡易、明確」的規劃原則及參酌專家學者建言,研擬募兵制退輔措施方案,前於 102 年 6 月 20 日奉行政院核定。輔導會並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 3 條之 1、第 33 條、第34 條修正案及推動修法,104 年 12 月 30 日奉總統公布,並經行政院105 年 4 月 18 日定自 105 年 3 月 1 日施行,賦予「分類分級退輔措施」法源依據。
「分類分級退輔措施」以維持現有取得「榮民」身分條件者權益為前提,規劃將服役 4 年以上、未滿 10 年之志願役退除役官兵納為新增服務對象,並依其貢獻度及服役年資等條件,提供一定期限的輔導措施。期使退除役官兵從入營到退伍後,均能有完整生涯規劃,以安 定渠等家庭及生活所需,並彰顯政府對退除役官兵的服務與照顧。
二、規劃區分:
依貢獻度及服役年資等以階梯式規劃區分二類六級(詳分類分級退輔措施簡表):
- 第一類退除役官兵(榮民),包含志願服役 10 年以上、 因戰(公) 致病、傷、身心障礙及曾參加關係國家安全之重要戰役之人員,輔導不設期限。
- 第二類退除役官兵(一般退除役官兵),區分為六級。規劃以服役達 4 年為起始年限,並給予 6 年之輔導措施。另對留營服役5 年以上者,每多服役 1 年給予 2 年輔導期限,並加上基數計算(如服役 5 年給予 8 年)之輔導措施。
三、輔導方式:
- 第一類退除役官兵(榮民):依照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給予就學、就業、就醫、就養及服務照顧之輔導措施。
- 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就學及就業,原則比照第一類退除役官兵(榮民)辦理;無職者至榮民醫院就醫,免繳掛號費;並提供 急難救助及慰助與社會福利事項協處之服務照顧措施。
四、施行日期:
行政院定自 105 年 3 月 1 日施行。
五、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核認證明申辦:
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各榮服處提出申請:
- 申請表。
- 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
- 退伍令正本與正反面影本。
- 其他證明文件:軍(士)官初任官令、軍方權責單位核發退除給與名冊、解除召集證明等佐證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資料正本與正 反面影本。
類別 | 級別 | 資格條件 | 輔導 期限 |
輔導方式 | ||||
---|---|---|---|---|---|---|---|---|
就學 | 就業職訓 | 就醫就養 | 服務照顧 | |||||
第一類退除役官兵 (榮譽國民) |
一、志願服一定年限(10年以上) 二、因戰【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 三、曾參加關係國家安全之重要戰役 |
依輔導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設期限)。 | ||||||
第二類退除役官兵 (一般退除役官兵) |
第一級 | 志願服役9年以上、未 滿10年 | 16年 | 就學及就業,原則比照第一類退除役官兵(榮民)辦理;無職者至榮民醫院就醫,免繳掛 號費;並提供急難救助及慰助 與社會福利事項協處之服務照顧措施。 | ||||
第二級 | 志願服役8年以上、未 滿9年 | 14年 | ||||||
第三級 | 志願服役7年以上、未 滿8年 | 12年 | ||||||
第四級 | 志願服役6年以上、未 滿7年 | 10年 | ||||||
第五級 | 志願服役5年以上、未 滿6年 | 8年 | ||||||
第六級 | 志願服役4年以上、未 滿5年 | 6年 | ||||||
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輔導期限計算說明: 以服役達4年為起始年限,並給予6年(4年×1.5倍=6年為基數)之輔導措施。另對留營服役5年以上者,每多服役1年給予2年輔導期限,並加 上基數計算(如服役5年給予8年)之輔導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