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5-04-20
- 資料來源:綜合規劃處
配合募兵制的推動,輔導會規劃退除役官兵「分類分級退輔措施」,除現有取得「榮民」身分者,其輔導權益維持不變外;另擴大將志願服役4年以上未滿10年之退除役官兵納為新增服務對象,並經行政院發布溯自105年3月1日開始施行。新增服務對象依其服役年資,給予不等之輔導期限,享有相關的輔導權益事項。
輔導會表示,「分類分級退輔措施」係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3條之1所訂定,將「退除役官兵」分為兩類。第一類退除役官兵是指「服役10年以上」、「因戰、公致身心障礙」及「參與國家重要戰役」者,亦即一般所稱之「榮民」,其輔導安置作法及各項權益維持不變;第二類退除役官兵,為新增的服務對象,係指志願服役4年以上未滿10年者,依服役年資區分一至六級,提供6年至16年不等之輔導期限(如附表)。輔導期限自退伍之日起算,期限內可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就學、就業、就醫(無職者至榮民醫療體系就醫可免掛號費)及急難救助等服務,具體措施內容將登載於輔導會全球資訊網及臉書粉絲頁。
輔導會強調,「分類分級退輔措施」主要在於將志願服役4年以上未滿10年的退除役官兵新增為服務對象,並按相關法規律定渠等內涵。惟渠等並非「榮民」,該會目前對於榮民相關的輔導安置作法完全沒有改變,「榮民」之權益不受任何影響。
輔導會進一步表示,第二類退除役官兵相關輔導權益需本人親赴各地區榮民服務處,申請並完成身分核認始得享有。特別籲請符合資格條件的袍澤弟兄,檢具國民身分證、退伍令及其他如任官令、退除給與名冊、解除召集證明等佐證資料,把握時效在輔導期限內儘速辦理。至於自施行日期(105年3月1日)至輔導條例相關法令修正發布日(105年4月20日)期間,其依相關法令得申請輔導權益而未及提出申請者,輔導會將受理申請的時間,延長至105年6月13日,以維權益。
我國退輔制度再一次邁向新的歷史性里程碑,輔導會感謝各界對於退輔工作的關心與支持,將在既有基礎之上,持續努力精進,除彰顯國家對於退除役官兵的輔導與照顧外,相信更能對募兵制的推動有所助益。
級別 | 服役年資 | 輔導期限 |
---|---|---|
第一級 | 9年以上未滿10年 | 16年 |
第二級 | 8年以上未滿9年 | 14年 |
第三級 | 7年以上未滿8年 | 12年 |
第四級 | 6年以上未滿7年 | 10年 |
第五級 | 5年以上未滿6年 | 8年 |
第六級 | 4年以上未滿5年 | 6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