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除給付 | |
有關輔導會函知(再)任職務,應自109年6月1日零時起停止辦理優惠存款案,建議事項: | |
一、函文未檢附12個附件資料,請提供。 二、對於訴願人所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輔導會應給予協助,並針對訴願駁回後,應如何處理及因應,制定SOP流程。 三,有關台灣銀行所核發「停止退休(職/伍)金優惠儲蓄存款證明書」,建議應予協助集中保管,避免遺失。 四、對於日後榮民恢復辦理優惠存款所申請程序,建議應再予簡化,比如到榮服處辦理即可,不需再到臺灣銀行申辦。
本會退除給付處回復: 一、有關支領一次退伍金符合服役條例第34條人員,暫停辦理優惠存款案,依訴願法規定須由行政院為訴願決定機關,本會負責辦理完成訴願答辯書,將答辯書正本(含訴願書正本、及相關附件)上陳行政院。答辯書副本屬通知性質,告知訴願人辦理狀況,爰不含附件。 二、旨案攸關退伍袍澤權益,本會已於6月23、29日邀請各榮服處主管、承辦人參加「退除給付業務幹部及作業人員訓練」,強化處理流程與因應作為。 三、有關臺銀核發停止優存證明,如雲林縣榮服處回覆所示,無須擔憂遺失造成權益受損,但仍請妥善保存個人所需資料為宜。 四、目前恢復優存程序為:當事人持相關離職證明文件,至就近榮服處櫃檯辦理恢復優存事宜,俟當事人收到本會核發恢復優存公函後,再持本公函至台銀辦理恢復優存、回存本金,本會同時副知台銀追溯至當事人離職或退休日起支利息,爰無須擔憂權益受損。 五、爾後,本會將與作業單位共同檢視流程,檢討可否簡化、如何簡化,讓當事人可以更便利完成恢復程序。
|
|
109-10-08 | |
服務照顧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