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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後之交通費,可否請求賠償?

  •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某甲車禍後,因看診而往返醫院與住家間,因而支出之車資,可否請求賠償?

研析意見: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3條第1項定有明文。按因親屬受傷,而由親屬為接送被害人之至醫院接受治療,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接送所付出之勞力及油資,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只因兩者身分關係密切而免除支付義務,此種親屬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由親屬接送被害人就醫時,雖無現實交通費之支付,應衡量及比照計程車資情形,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交通費之損害,核屬增加生活上需要之部分,自得請求賠償。即便係由自己駕車之情形,均須額外付出時間、油資及勞力,此部分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故被害人自行就醫雖無現實交通費之支付,亦應衡量及比照計程車資情形,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交通費之損害,核屬增加生活上需要之部分,自得請求賠償(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7號、及同院101年訴字第607號民事判決參照)。

(彰化榮譽國民之家法律顧問潘欣欣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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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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