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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相關問題

  •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老張三脾氣暴燥,一不高興就經常對太太有暴力行為,張太太向法院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但張三依然故我,張太太如何是好?

說明:

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條),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又按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遷出住居所。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從而,張三在保護令有效期間,如仍有違反保護令所為裁定而核為上開違反保護令罪之行為,張太太可依法提出告訴。

(彰化榮民自費安養中心法律顧問潘欣欣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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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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