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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手術同意書簽署人之順序

  •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說明:

按醫療法第63條及第64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或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後,始得為之。又依民法第3條第3項規定如以指印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因此若該病患不識字而無法簽名,依民法第3條第3項之規定雖得由病患蓋指印之方式以代簽名,但須於該手術同意書上經另二人簽名證明該指印確為病人親自蓋印,且為避免日後產生紛爭,建議可由病患之親屬亦同於手術同意書上簽名為宜。另告知之對象依衛生署93年10月22日發佈之「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導原則」二、(二)規定:「1.以告知病人本人為原則。2.病人未明示反對時,亦得告知其配偶或親屬。」。

(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律顧問王伊忱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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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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