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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形手術失敗,醫師有法律責任嗎?

  •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A小姐先天乳房小,於是尋求整形協助,萌生「隆乳」想法,找上B姓整形醫師希望一圓豐胸的夢想。進行第一次隆乳,就在拆下彈性固定繃帶之後,A小姐竟然發現新植入乳房水袋位置不對,而使得兩邊乳房高低不一致,隨即與該整形醫師接洽,醫生雖囑咐他只要將另一邊高的水袋向下壓即可達於設定的結果,但A小姐發現仍然無法到理想位置,即又進行第二次的手術。第二次手術中,B醫生竟然將A小姐乳房中的天然支撐組織剝離,雖然水袋又重新植入,卻發生術後傷口化膿以及新植入的水袋往下掉的情形,醫生卻表示這是傷口被細菌感染所致,自己沒有醫療上的疏失。

研析意見:

醫療行為是一種無法預測結果的商品,亦有一定的風險存在,而醫療糾紛的發生通常是因醫療不當,導致傷害(或併發症)而引起傷害、殘廢或死亡之事件。醫師本著其職業道德執行醫療業務,所以醫療糾紛通常並不會發生所謂「故意」,大部分是因為「醫療過失」所引起。發生醫療糾紛時,在法律層面上醫師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有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責任,現就上述之責任之分析如下:

一、醫療糾紛時醫師的民事責任:亦即「民事的損害賠償」部分民法上責任主要可區分為「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二大種類,民法原則上係採過失主義,侵權行為則以故意過失為要件,債務不履行則以可歸責事由為抽象規定,本質上都是注意義務之違反。一般醫療糾紛時,病人或病家無論依「契約不履行」或「侵權行為」向醫師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均須具備三個條件才能成立:
1、須有故意或過失。
2、須為不法。
3、須有因果關係。

民事責任例外採無過失責任制度,過去曾有不少判決將醫療行為適用「無過失責任」,則醫療服務提供者之責任不以有故意過失為限,不過最近醫療法的修正已經把醫療行為正式排除不再適用消保法的規定,表示醫療行為並非消費行為,民事責任原則上仍採過失主義。此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服務提供者係故意或過失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分別請求損害額之三倍或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可見醫療過失之判斷至少在「懲罰性損害賠償」範圍內仍有其重要性。

二、醫療糾紛時醫師的刑事責任:一般醫療行為的過失責任,依據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人者,處一年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傷者,處三年下有期徒、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而本案經由x律師之協助,與對方醫生談定,雙方要以和解的方式解決事端。和解,依據民法第七百三十六條之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依據上述之規定,關於和解契約之要件乃對於有爭執或不明確之法律關係為和解之客體,而對於爭執或不明確之法律關係相互讓步,俾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因此和解即是要當事人雙方之間存在有法律行為,並且雙方要因該法律行為而發生爭執,同意雙方相互讓步的一種制度。透過此機制,則可讓當事人雙方不必因為爭執之事端,踏上漫漫無期的痛苦生涯,遙遙無期地希冀法院能憑藉公正的立場為自己爭取應得的結果,若是當事人雙方均願意各退一步,透過這種方式則可加快速度解決事端,此亦可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何樂而不為呢?其實,不論是經由訴訟程序或和解制度,其最終目的均是為了彌補A小姐的損害,因此訴訟並非是解決紛爭的最佳途徑,尚可尋求其他途徑來解決喔!

(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法律顧問郭美春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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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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