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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傷人之相關責任

  • 發布日期:105-08-26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某甲開車撞上騎機車之年屆74歲之婦人,見對方手腳受傷要送醫,但婦人表示不要緊不必看醫生,某甲乃送老婦回其家中,意識清楚,即逕自回家。未料婦人隔日昏迷,家人緊急送醫開刀後,成植物人,家屬提告,構成肇事逃逸罪,還得支付1127萬元之民事賠償。

研析意見:

一、本件案例涉及之法條如下:

(一)刑事部分:
1、刑法第185條之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同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3、刑法第287條規定: 「…第284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4、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罪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

(二)行政罰鍰部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為肇事後處理不當之行政處罰規定。

(三)民事部分:
1、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2、民法第193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失,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二、說明:
1、本件情形,既經受害人家屬依法提告,即應依法偵審。惟依刑法第185條之4提告,不受6個月之告訴期限,某甲遭判7個月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2、民事部分,即損害賠償,損害賠償之範圍有民法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及195條侵害身體健康..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依婦人之平均餘命14年多計算,看護每月2萬5千元連同增加生活費用,及插管耗材,法院判賠1127萬元。
3、良心的建議:發生車禍時,傷者若要求不要報警,雙方和解就好。肇事者要留意自保,建議最好當場寫下和解書,言明雙方同意和解;若現場找不到紙筆,可用手機錄下雙方對話,証明肇事人留在現場處理,以免警察稍後抵達,看不到肇事人,被當成肇事逃逸處理之憾。

(玉里分院法律顧問陳正忠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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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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