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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援交

  • 發布日期:105-08-26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小玫是個國三的學生,因為受不了課業壓力所以逃家,不想再到學校上課,可是一個人在外面錢就要花完了,小玫想到朋友跟他提過網路援交的方式,就可以賺到很多錢,他想想身體是他自己的,他要怎樣做就可以怎樣,況且又不需要辛苦的工作,就有錢可以賺,於是就在聊天室PO上自己的聯絡電話跟缺錢的訊息,沒想到很快就有人跟他聯絡。

研析意見:

一、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法官、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聯合稽查小組或第六條之任務編組查獲及救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之兒童或少年時,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指派專業人員陪同兒童或少年進行加害者之指認及必要之訊問,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將該兒童或少年移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緊急 收容中心。

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  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Q:如果小玫第一次在網路上PO上援交的訊息,就被警方發現,他一次都沒有援交成功的話,請問這樣的行為有沒有違法?
A:有,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因此網路援交罪並不是在處罰性交易的行為,而是在處罰「刊登」性交易訊息之行為,所以即使認為好玩,並沒有真的要和對方發生性關係的意思,仍然會構成上開罪名。

Q:有人認為在網路是很隱密的世界,在網路上進行援交是風險很低的行為,不會被警察發現,您認為這樣的說法正不正確?
A:不正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九隊為國內主要打擊網路犯罪的單位,負責取締網站上不法行為或非法網站,此外,內政部警政署於八十九年八月起要求各縣市警察局成立電腦犯罪偵防專責組,而他們的工作主要是電腦犯罪的偵測與預防,一旦發現有可疑之情事,即可從使用者的網路登入等訊息,找到犯罪者,並將其移送法辦。

Q:以目前的法令規定,當警察機關發現少女從事援交行為,應該要優先做什麼樣的處理? 
A:安置到適當的安置處所,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少年有從事賣淫或營業性猥褻行為者,主管機關於接獲警察機關或少年福利機關通知後,應將少年安置於適當場所,派員觀察輔導二週至一個月,若確定有從事性交易之行為,法院會裁定安置中途學校予以二年之特殊教育。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法律顧問彭火炎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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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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