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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房衝突

  • 發布日期:105-08-26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情摘要:

若病患家屬於病房走道間辱罵醫護人員,並影響其他病患安寧,院方駐衛警勸阻病患家屬離開,因病患家屬拒絕而發生拉扯,兩人均受傷,應如何救濟?

研析意見:

一、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因此,病患家屬若因拒絕駐衛警勸阻發生拉扯,造成駐衛警受傷,則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而傷害罪屬告訴乃論罪,故此部份應由駐衛警個人身分提出告訴。

二、又,若病患家屬因拉扯而受傷,並對駐衛警提出傷害告訴,惟按醫療法第24條規定:「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故駐衛警依據醫療法第24條規定勸阻病患家屬離開之行為,屬刑法第22條「業務上之正當行為」,縱因拉扯造成病患家屬受傷,依刑法第22條明文規定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予處罰(此有臺灣新北法院93年度易字第583號刑事判決可參考)。

(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律顧問王伊忱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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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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